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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证明辐照食品是安全的

admin 美食养生 2021-04-12 08:15:56 262 0

  关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该题目的:A项符合该法第11条1款是正确的。B项符合该法第11条2款是正确的。C项符合该法第14条是正确的。

  D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不符合该法第16条1款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度、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因此,D项是错误的。 ?

   该题目应选择:A、B、C根据《食品安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A 解析:A选项的说法正确:《食品安全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B选项的说法错误:《食品安全法》第60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C选项的说法错误:《食品安全法》第60条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D选项的说法错误:《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食品安全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下面是《中华

(1)三鹿奶粉是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 三聚氰胺是非食品用化学物质,

  对人体是有害. (2)不能购买;我们购买食品时,关注生产厂家,有利于我们了解所购的产品是否由正规厂家生产;关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有助于判断购买的食品是否超过了保质期,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关注批号,有助于我们了解产品是否安全、合格,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关注食品成分,有助于我们了解营养成分,

  是否有违禁的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没有批号的食品,是不安全的食品. (3)能继续从事他的厨师工作;糖尿病是内分泌腺胰岛分泌的胰岛素不足导致血糖浓度升高而引起的. 是非传染病,不具有传染性.

  (4)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故答案为:(1)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有毒;(2)不能购买;没有批号的食品,是不安全的食品;

  (3)能;糖尿病是非传染病;(4)招收取得健康证明的非传染病的人员. (单选)以下是餐饮服务单位需要做好登记记录的是()。 食品采购 食品安全培训 清理卫生间 以上都是

以上都是求辩论的哲学依据:正方:食品安全主要靠政府监管反方:食品安全方要靠企业自觉。我方为正方。如何把握命

哲学依据可以是事物发展受外因和内因综合影响,

  对于食品安全这一主题,政府和舆论监督属于外因,企业自我管理属于内因,正方应强调外因对于内因的影响和决定意义。当然作为一个老辩手我不认为这个辩题应从哲学角度切入,

  应当多结合社会现实和人性本质,打实例最有力!中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是因为监管不力,欧美较为健康的食品市场是因为之前出现的严重问题使政府不得不出面解决,并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体制,管理不力是市场混乱的根本原因。食品安全的知识,

  快点回答吧!

有关食品安全的认识有很多角度,本节内容首先说明食品安全的认识为什么难以达成一致,其次解读如何在法律上定义食品安全。一、食品安全既是科学判断也是价值判断1、科学判断毒理学之父Paracelsus指出所有的物质都是有毒的,安全与否取决于剂量。

  对此,在没有科学手段之前,安全保障往往是类似神农尝百草的经验积累,而借助科学的手段,安全有了精确的定义,即阈值的确定,但这一安全也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其相对性可能是针对人群而言,也可能是在一定的时期内,而任何所谓安全的物质在没有节制的使用之后也会有毒性。就安全的科学判断而言,一般包括食品的物理性安全、化学性安全和微生物性安全,

  就科学的内容来说并不是我的研究范围,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的安全认识过程有一个历程,以美国为例,于1906年制定的第一部食品法主要是应对食品的掺假掺杂问题,即针对的化学性安全。然后目前美国最为主要的食品安全问题是微生物性的安全,即有李斯特杆菌或者沙门氏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

  这一转变与食品工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参照之下,中国目前多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主要是滥用化学物质所致,然后中国经济发展迅速,食品工业也是如此,有关微生物型的安全也应该加以关注。

  在这个方面,消费者的认知是滞后的,因此需要监管者和生产者有预见性的加以改进,而不是在食源性事故多发之后才来应对。2. 价值判断尽管科学是没有国界的,但是在科学研究中也有很多难以达成一致的问题,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即便国际层面试图通过确立科学原则促进食品监管的协调,依旧无法解决一些有关食品安全的争端问题,典型的案例就是欧美针对生产激素的贸易争端。而事实上,有关食品安全的争端更多的是出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考虑。因此食品安全也是一个价值判断,在这个过程中,

  除了科学评估的结果,也会涉及一些非科学的考虑。如果说科学的作用在促进食品安全的统一认识,即便一就有些争端,但一旦涉及到价值判断,

  那么食品安全的统一认识又往往成了不可能。然而,食品与文化、经济、政治又密切联系,因此价值判断是无法撇离的。从这个层面来说,食品安全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就能理解了。此外,

  在这个问题上需要进一步厘清的是食品安全、卫生、质量、营养等相关概念。尤其是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的关系,前者是食品入市的基本要求,可以说在食品安全面前人人平等。但是食品质量是通过食品的增值来实现的,期间添加的各类价值可以因人而已或者因地而异,因此对于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应该有不同的监管方式,而不能混为一谈。

  二、食品的物质、过程和信息安全既然食品安全的认识难以达成一致,那么法律上如何实现对食品安全的保障呢?从内容上来说,食品安全的保障应该通过物质、过程、信息三个方面来实现。首先,食品都是物质构成的,包括原料、添加剂、残余物质、包装等接触物质以及其他相关投入甚至污染物。

  对于这些物质的安全性,最基本的就是通过许可确定哪些可以用于食品,然后就是限量,确保其安全使用的范围,最后也有禁止的要求,例如致癌物质是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其次,食品的生产过程也需要确保安全,

  包括生产环境的卫生要求以及生产工艺的安全性。在此,尽管《屠场》一书中令人作恶的生产场景在某些小作坊内依旧存在,但是食品制造业的发展已经发生变化,相关的卫生要求已经不再仅仅只是生产干净的厂房或者员工的健康情况,更多的是与微生物污染预防相关,

  因此HACCP已经被运用食品的生产。而针对工艺,一方面是一些传统的工艺是否符合现代的安全要求,另一方面是各类新兴的生产方式例如辐射、转基因技术等安全性是否得到确定。最后,就是信息的安全。

  相比上述的两个内容,这应该是一个新的考虑。虽然也有相关的标签要求,但是把它上升为安全的考虑,可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一方面,现在食品的生产方式如果不借助信息的获取消费者根本无法获知其成分。对此,

  对于没有信息标注或者胡乱标注的产品也应该纳入食品安全的监管范围。另一方面,信息的获取对于安全也有意义,对于过敏物质的标注就是一个安全的考虑。当然上述三个方面的分类在食品法的安排中也有各国差异,例如转基因到底是物质类的监管还是一个涉及方式的过程监管。

  作为物质,其跟传统的物质具有等同性因此无需加以例外监管。然后作为一个生产方式,无疑是不同于传统的,因此需要将其归入新食品的监管范围内。第二节:食品安全的责任从自给自足到食品生产消费的相分离,食品安全的保障就介入了诸多人员。

  随着食品生产链的日益复杂,食品安全保障越来越强调责任的共享,包括从农产到餐桌这一过程中所有涉及的人员。尽管每一个人的责任都不相同,但是对于确保食品安全都是必要的。对此,

  本节主要讨论这一责任的分配和落实。食品安全人人有责。对于责任的落实,需要明确每一个角色的责任所在。首先,

  食品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之所以食品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是因为他们就在生产的前线,对于危害的分析和预防都具有优先性、专业性。对于这一责任的落实,既符合了法律的要求对于企业自身也是其立足市场的需要。其次,政府负有监管责任。

  食品监管的目的是多重的,其中食品安全的保障只是一个方面,此外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的有序,打击非法竞争等。然后对于政府安全,就公众的健康保护,

  确保食品安全应该是首要目标,而不是经济发展第一位。再次,在确保食品安全的过程中,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消费者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最后,在食品安全方面,也涉及了科学人员、专业机构、媒体等其他角色。期间,科学家或者专业人员的作用在于实现食品安全的科学性,即参与科学评估扥工作,提供科学建议或者意见,

  其重要的是确保他们的独立性,而不是为政治服务或者受经济利益驱使。至于媒体,应该发扬其正面的监督作用,而不是那些不负责的信息发布误导消费者。在责任落实方面,这里提及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食品生产通过私人监管保障食品安全。

  对于食品生产者,除了守法的初衷,食品安全的确保也是其取信于消费者的第一道门槛,因此其本身也是有动机去确保食品安全。证实出于这一原因,

  企业的自我监管已经蓬勃发展中,包括通过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参与相关认证确保食品安全。除此之外,零售业的崛起也发展了一种新的市场监管模式,即通过合同的方式尤其对供给者提出食品安全的要求。

  这些私人监管的兴起对于官方监管来说是一个补充,因为官方监管毕竟资源有限,但是其对官方监管的落实也形成了冲击,因为这意味着私人监管和官方监管需要就监管权限进行重新分配,而对于涉及权力、利益的调整官方本身也是迟疑的。其次,就政府的监管责任来说,目前最受诟病的就是多部门的监管体制无法有效确保食品安全,

  因为监管的重叠或者空白往往也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对于这一弊端,建立单一的监管部门被视为一种出路。这方面的例子有爱尔兰和加拿大。然后,中国几次食品监管的改革都没有触动多部门的分管体系。最后,消费者的责任落实有赖于食品安全的教育。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消费者的无所适从,海量的信息甚至是自相矛盾的信息也是一个症结所在。因此把食品安全教育落实到实处,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辨别能力。 第四节:食品安全监管之风险分析食品安全监管的论述角度很多,包括监管的机构安排、监管方式等。

  在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解读中,专家往往强调“零风险”的认知是不正确的,正因为如此,食品安全监管业已成为风险监管的一部分,其意义在于强调通过科学的评估,对风险进行预防而不是事后监管。本文考虑到目前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心重要是风险的应对,因此就风险分析的运用为着眼点,

  简单介绍一下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相关内容可以参见《食品权和食品安全法》有关风险分析的内容,由于本篇章是有本人撰写,所以直接引用其相关内容。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定义,食源性危害是指食物中对人类健康有危害的生物性的、化学性的和物理性的物质。其中生物性的危害物质有寄生虫、细菌毒素、霉菌等,化学性的有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

  物理性的有金属、玻璃、石头等异物。对于这些物质所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或是其他的危害,必须采取科学的方法加以预防和控制。对此,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以及世界卫生组织都推广各国政府采用风险分析的方式。

  一般而言,风险分析就是通过对各类危害人类健康和安全的风险进行评估,从而明确适宜的措施应对这些风险,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把与风险相关的信息和所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告知利益相关者。作为一个以科学分析为基础的系统性方式,

  风险措施为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决策支持。而为了促进食品贸易的公平性,世界贸易组织也提出了食品贸易的监管原则应该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其中《实施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就规定各国所采取的用于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的措施都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从而防止把食品安全问题作为食品贸易的壁垒。此外,食源性的风险随着食品生产链的不断延伸也变得日益复杂,在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品生产链中,

  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产生风险,而且生产链中上游的质量控制也会因为下游预防措施的不到位或是失误而导致食品产品的不安全,因此对于食品的生产必须采取全程式的风险监管,但是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由于危害食品安全物质本身的多样性,因此在采取风险分析的时候也需要相应的针对性,

  例如对于微生物,由于它们无处不在,随时可能在任何一环节进入到食品中造成食品的污染,因此应该时刻确保通过有效的措施,如温度、湿度的控制等方式保障食品的安全性,而对于化学物质,

  如食品添加剂,农药等,则可以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人类可接受的安全标准,从而通过限量的方式实现风险的有效控制。因此对于各国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主管当局而言,

  采用风险分析的方式不仅为管理者的决策提供了风险处理的参数,从而在此基础上通过预防性的措施确保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同时也为管理者履行《实施动植物卫视措施协议》中有关食品安全保障的义务提供了有效途径,并且为维护自身在国际食品贸易中的利益提供了科学依据。具体而言,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定义,风险分析由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组成,在食品法典委员会看来,

  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是两个不可分割的过程,一方面风险评估为整个风险分析提供了科学依据,另一方面风险管理则在这个基础上通过进一步考虑其他的因素,从而在可选的决策组合中选择出最为可行的方案。而在这个过程中,

  风险评估者所做的决定很可能涉及到非科学的问题,相应的,风险管理者也需要对风险评估中所采取的科学方法有一定的了解。但事实上,由于各自情况和可用资源的差异,各国/地区在风险分析的运用上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例如美国认为风险评估在开发任何基于科学原理的预防性控制体系中起着中心作用,欧盟提出了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不仅要进行功能的分离,

  也要进行责任的分离,而目前中国仅是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提出了风险监测和评估的问题。风险分析的组成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看来,尽管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功能不同,但是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的一个顺延,

  因为通过对风险的“侧写” ,风险管理者可以决定是否采取风险评估的方式以便做进一步的风险应对决策。例如如果现有的数据已经足够就风险作出相关判断或是食品安全问题并不严重到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时,可以不必通过风险评估再做决策,但如果用以决策的数据不够充分或是危害暴露问题复杂时,

  就必须先行进行风险评估,再根据评估所得的科学依据做决策。此外,风险管理者还可以根据风险的情况决定由谁开展对风险的评估工作,例如是由政府内部的科研人员还是根据问题的性质设置一个临时性的评估专家组。

  事实上,风险评估的作用不仅只是为风险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鉴于食品风险的不确定和未知性,风险的评估工作应该是独立的,长期的,并且可以在其科学判断的基础上主动地对风险开展评估,

  而且根据评估所得的结论风险评估者可以向风险管理者做政策制定方面的建议。因此,在笔者看来风险评估不应仅是风险管理中的一个程序,而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环节,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最基础的科学保障,为此,

  本章在介绍风险分析步骤的时候并没有按照参考文献的顺序从风险管理到风险评估,而是采取了从风险评估到风险管理的顺序,并把风险评估作为一个独立的环节予以介绍。其次,风险管理是指风险管理者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相关的经济、政治因素,从而明确风险应对的措施,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具体而言,风险管理有四个步骤:第一步是风险管理前的预备工作;第二步是风险管理的决策;第三步是执行;第四步是监测和审查。在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所设定的风险管理框架中,风险评估应该介于风险管理准备阶段和风险管理决策阶段之间,

  前者明确了风险评估的相关内容,包括确定所要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相关风险的侧写、实施风险评估的政策以及成立风险评估小组等。而后者则是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是以风险评估结果为科学依据的一个决策过程。但在这个决策过程中,

  除了参考科学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到经济、社会以及道德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对备选方案进行评估,作出选择。然而对于方案的选择并没有严格的标准以保障选择的方案是最佳方案,相反,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存在,

  最后选择的方案可能还需要根据数据的不断积累和新的研究成果进行不断的更新和完善。而且,不同的风险需要不同的应对方式,即便相同的风险在各国进行管理决策的时候,也有各自不同的考量因素,因此风险管理没有统一的模式,这反映在执行阶段、监测和审查阶段就表现为各国有着不同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例如在组织机构方面,

  现有美国的多部门监管体系,爱尔兰的单一部门监管体系,而中国采用的也是多部门监管体系。但是在国际层面,由于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努力,对于风险管理也提出了许多基本的原则和指导,这为各国实施风险管理提供了借鉴,

  此外各国通过相互间的交流,也可以彼此借鉴风险管理的经验。最后,风险交流是指在整个风险分析的过程中,就风险和与风险相关的信息在风险评估者、风险管理者、消费者、食品从业者、学术界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交流,此外还必须就风险评估的分析结果和风险管理的政策依据作出说明。严格而言风险交流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步骤,

  它应该贯穿于风险评估的整个过程中,包括风险评估时风险评估者与风险管理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交流,风险管理时风险管理者和风险评估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交流,相比较而言,风险管理阶段的交流比风险评估阶段的交流更为重要,而且风险评估由于技术性、独立性的问题在交流方面具有相对的封闭性。

  而对风险管理者而言,无论是在风险确定、侧写阶段,还是在决策阶段,都必须尽可能地让利益相关者参与期间,这一方面便于了有关信息的获取,

  另一方面通过参与,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可以更好地了解管理者的决策过程,从而便于相关措施的执行。但是在这一交流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是交流渠道的建立和利益相关者的确定。

  可以说食品安全的问题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应该尽可能地给公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参与方式,包括公众评议、公众咨询等。而具体到利益相关者的定义,由于食品最基本的性质就是人类维持生命所必须摄入的物质,因此每一个人都是与食品相关的利益者。对于利益相关者,

  保障食品安全不仅是他们的利益所在,也是他们的角色职责所在。对此,欧盟在其《食品安全白皮书》中是这么定义利益相关者的:食物生产链中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其中利益相关者包括饲料生产者、农户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各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和第三国家,欧委会以及消费者。

  而他们各自的职责分别是:饲料生产者、农户和食品经营者承担保障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各国的主管当局通过各自的监督和控制体系监管上述责任的履行情况;欧委会则通过审计和检查措施,对各国执行控制体系的水准进行评估;消费者也必须意识到正确的储藏、处理和烹饪食物也有助于保障食品的安全。

   可见,食品安全的监管过程中涉及到各个角色,而每一个角色都有自己的责任,而与责任相对应的就是各个角色的利益。对于利益,

  合理的就必须予以保障,如公众的健康利益,从业者的经济利益;而各角色之间的利益也难免会发生冲突,如对于政府管理人员而言,是消费者利益第一还是经济利益优先;对于科学家是代表公众利益还是商家、企业利益等;

  对于这些就更应该通过有效的沟通确保各角色之间的合作和制约从而在监管中保持利益的平衡,实现共赢的局面。《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生产者”的表述是否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

不应包括,在《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辐照茶叶有害吗?

食品辐照加工技术是利用辐射源产生的γ射线,

  以及加速器产生的高能电子束辐照农产品和食品,利用电离辐射在食品中产生的辐射化学和辐射生物学效应,达到抑制发芽、推迟成熟、杀虫灭菌、改进品质和延长食品货架期等目的的一项新型绿色储藏保鲜和加工技术。食品辐照技术可以大大降低食物污染引起的发病率。食品经辐照后不会产生任何残留,

  也不会使食品产生放射性,如同机场行李经扫描后不会使行李产生放射性一样。联合利华产品的辐照剂量均在国家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属于较低剂量,对人体是安全无害的。

  因此,消费者可以放心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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